不少企事业单位,喜欢在夏季组织旅游,旅游用车有三种考虑,第一、选择租车公司租用旅游车辆;第二、公司班车用于旅游使用;第三、公司员工车辆公司租用。而如果租用车辆和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应该由谁来埋单引人关注,单位需要慎重考虑。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来自《三级晚报》报道:
事件:单位旅游用职工私家车出事故
张某是佳市某单位职工,8月末的一天单位组织员工集体外出旅游,但单位车辆不够,而单位职工周某有私家车,单位领导李某让周某的车帮着运送张某等员工旅游,费用由公司负责。
意外的是,周某驾驶车辆在旅游途中引发意外,与另一辆火车相撞,造成车内员工张某受伤,住院治疗。公安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了认定,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因为受伤治疗费用问题将所在单位和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单位组织职工旅游,主要目的是为了放松职工情绪,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工作,应当认定为与工作有关。张某请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张某要求所在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周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受到伤害,其工作在履行单位安排的工作,张某请求其承担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张某所在单位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0余万元,周某不承担责任。
通过上面案例不难看出单位旅游用车征用员工车辆,发生问题单位要负全部责任,反之,如果单位选择汽车租赁公司的旅游用车服务,发生问题租车公司则要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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