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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浏览量: 日期:2020-11-23 返回列表-->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近日,广州顺璐汽车租赁公司了解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最高将被罚200元。

  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出租汽车驾驶员如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不按规定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违反规定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设备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等行为,将被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顺璐汽车租赁公司发现未取得经营许可,超越许可经营区域,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而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租车费用: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营运的;驾驶员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继续提供运送服务的。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市场将变得更加规范、透明,广州顺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希望关于规范汽车租赁行业的相关条文也能尽快出台,将汽车租赁市场规范化,进而推进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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